情景剧场
老板,我才来了几天就发生了意外,公司给认个工伤呗! 你来公司之前,我和介绍人还有你都讲过,你只是作为临时工来这边帮忙顶几天班的,你连我们正式员工都不算!这样,这次的医药费我们公司会负责,但是认工伤这件事情你想都不要想! 可是老板,我这个工伤期间的待遇没法保证啊!再说我的确是为你干活的,工资也是你给我发的,这点你得承认吧! 我都和你说了,你只是临时工,你即使是去法院我也这么讲!
虽然《劳动合同法》至今实施已经十几年了,但是受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临时工概念的影响,很多地方的中小企业家中仍然存在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临时工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工伤等法律责任。
于是,中小企业大量使用短期工,以达到规避用人单位成本的目的。殊不知,在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并无临时工的概念,从而产生与其预期不符的法律风险。临时工这个词,应该从中小企业老板的头脑中抹去,那么不签合同的临时工达到什么条件能与用人单位认定劳动关系呢?
一、临时工没签合同能申请工伤吗?
问题:小张经常帮某木材加工厂工作,干一段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结清工资就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加工厂也没有为小张购买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小张因加工木材受伤,是否能够申请工伤?
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小张一开始没与某木材加工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木材加工厂也没有替小张购买社会保险,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工资200元一天,报酬支付时间不固定,辞工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工作地点在该木材加工厂或其承包的装修店铺,工作内容为成板加工、店铺木工装修等,没有严格的考勤制度,只有领班监督和记录工时。
后面小张在该木材厂加工木材时受伤,该加工厂为小张支付了医疗费。之后小张想申请工伤,故向当地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该加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后仲裁委支持了小张的仲裁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来看,现在没签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劳动关系,仲裁委为什么会支持他呢?我们接着来看看法律分析。
二、法律分析
首先,该加工厂是属于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用工主体。
虽不具备规范完善的考勤管理和工资支付制度,但小张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均由该加工厂安排指定,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亦由该加工厂提供,小张的劳动属于该加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小张的工作需要接受该加工厂的管理和监督。
而小张的工作时间的持续性取决于该加工厂业务量是否稳定,双方之间具备较为稳定持续的人身依附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劳动行为提供条件,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劳动工具等。
所以小张工作所需的劳动条件均由该加工厂提供,也能间接证明小张与该加工厂的关系是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
那么证明了劳动关系了,自然认定工伤也就不成问题了,即使没买社保,用人单位也要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待遇。
三、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1.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哪些情况下会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开发软件系统。
2.以项目承包的形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如加工木材。
3.因季节的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如秋收雇佣工人。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以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其本质上仍然是劳动关系,不因其时间短,具有临时性而改变性质。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劳动关系。
五、那在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达到什么条件也能认定劳动关系呢?
1.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2.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人员,受用人单位管理,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
达到这三个条件,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六、律师建议
达到这些条件,即使临时工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且具有行政隶属关系,那也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而且一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只要构成工伤,就要按照工伤程序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临时工仅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长期固定工的一种说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层面已无临时工一说。本案中小张和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小张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范围,公司向小张支付工资,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小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责编:谭力彰
来源: 工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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